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通知,要求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工作,健全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機制,提升監測數據質量,嚴厲打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行為。詳情如下: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排污單位
自行監測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各相關排污單位:
為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健全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機制,提升監測數據質量,嚴厲打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01 壓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一)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排污單位應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標準規范,以及排污許可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內容應當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
2.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限值、監測頻次;
3.使用的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
4.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
5.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單位應完成本年度自行監測方案的核查變更工作。當執行的排放標準、排放口位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技術,以及污染源、生產工藝或處理設施中任一項發生變化,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及自行監測方案。
(二)規范設置監測采樣設施。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滿足開展監測所需的監測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氣監測(采樣)平臺、地下水采樣井、監測斷面和監測孔的設置應符合監測規范要求。
(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排污單位應按照依法編制的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記錄。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1.依托自身開展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可自行建立實驗室開展自行監測,可不需要進行檢驗檢測資質(CMA)認證,但其監測人員、場所和設備應滿足《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瓊環規字〔2021〕3號)(以下簡稱“監測質量管理辦法”)中有關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要求。
2.委托開展自行監測
不具備監測能力開展自行監測的,應當委托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并優先選擇在海南省社會環境服務機構管理平臺登記、且信用良好的機構。排污單位應核實機構的相關資質能力能否滿足本單位自行監測的要求。
(四)及時報告異常情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自動監控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因臨時性停產等特殊原因不能開展自行監測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污染源監測系統”)備注相關信息。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期間,應按照排污許可證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手工監測。
(五)規范信息公開。排污單位應將自行監測信息上傳至污染源監測系統,自行確認無誤后對外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時限按下列要求執行:
1.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應每日公布前一日各監測指標小時均值;
2.采用手工監測的,應在每個監測指標要求的監測周期內完成自行監測并公開監測數據;
3.自行監測方案及其他排放信息、基礎信息應隨監測數據一并公布,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5日內公布。
首次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首次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應在排污許可證核發之日或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公布之日起90日內公開自行監測信息。
02 確保監測數據質量
(一)做好誠信公示。依托自身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監測質量管理辦法》要求,主動在“海南省社會環境服務機構管理平臺”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對上傳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嚴格監測質量管理。排污單位應按照《監測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做好自行監測全流程管理,確保監測數據質量。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自動監控運維機構應完善落實巡檢、維護、維修、校準記錄臺賬要求,做到邏輯對應、有據可查,確保運維質量。
03 嚴格監督管理
(一)開展自行監測方案審核。各市縣生態環境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上傳至污染源監測系統的自行監測方案審核,對不符合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有關規定的,應及時督促排污單位整改。對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與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不一致的,應及時反饋排污許可核發部門更正排污許可證。
(二)加強自行監測監督檢查。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表》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在檢查完成后15日內將結果錄入污染源監測系統。對自行監測存在問題的排污單位,應建立問題臺賬,及時督促排污單位整改;發現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涉嫌違法的,應及時將違法線索移交同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三)強化執法監測。各市縣生態環境局應加強與同級綜合行政執法局溝通協調,健全執法和監測協調聯動快速響應機制,按照排污許可證監管需求開展執法監測,確保執法取證及時到位、數據準確、報告合法。應加大對季節性生產、自行監測不規范以及執法監測超標排污單位的執法監測力度。
(四)嚴格監管執法。各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開展排污單位執法檢查中,應加強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的執法檢查,嚴格查處自行監測違法行為。接受委托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自動監測設備運維機構在自行監測中弄虛作假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進一步做好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聯網工作的通知》(瓊環監字〔2019〕1號)同時廢止。